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北京:学校、幼儿园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
中新网北京1月6日电 (记者陈杭)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在6日的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市学校、幼儿园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师生员工出入校门和校园公共区域无须提供核酸证明。非疫情流行时,校外人员进校不再查验核酸证明。疫情流行或严重时,学校可查验校外人员核酸证明。
李奕表示,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方式,非疫情流行时,学校、幼儿园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疫情流行时,高校校园内可实施分区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严格的封闭管理,根据疫情风险,涉疫中小学或幼儿园短期内可采取线上教学或临时关停。疫情流行严重时,控制大型活动及聚集性活动,严格高校校园管理。疫情解除后,要及时恢复正常教育教学。
李奕说,稳妥处置校园疫情,学校、幼儿园发生疫情后,要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高校可实施线上教学、调整教学安排等措施。中小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由学校所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提出并实施防控措施。幼儿园可采取临时关停措施。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